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(记者张文章)7月13日,福建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第4期、核查合格第5期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处置次通告,通报了永春香醋等3批次国抽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,永春永春县岵山津源酱醋厂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。香醋
前不久,等批市场监管总局发布《关于1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食品通告》〔2023年第9号〕,标称生产企业为永春县岵山津源酱醋厂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建“永春香醋”不挥发酸(以乳酸计)项目不合格。福建省永春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,核查合格立即启动对永春县岵山津源酱醋厂有限公司的处置次调查。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“永春香醋”1000瓶,永春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,香醋已全部销售。等批该公司已对生产销售的食品该批次不合格“永春香醋”发出召回公告,截至目前,福建召回24瓶(已封存并销毁)。经查,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,违反了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,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的规定,永春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1952元,并处罚款2000元。
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,涉及福建省食品经营企业销售的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。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样品名称为“辣椒”,被抽样单位为闽侯县南通张汉勇蔬菜批发商行,标识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14日,不合格项目为克百威。福州市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,立即启动对闽侯县南通张汉勇蔬菜批发商行的调查。该商行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“辣椒”100公斤,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,已全部销售完毕,该商行已对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“辣椒”发出召回公告。经查,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(辣椒)的行为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,不知道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,对当事人免于处罚。案件已移送至农业农村部门。
另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,涉及样品名称为茄子,被抽样单位为漳州市龙文区堃烁蔬菜批发行,标识购进日期为2023年4月10日,不合格项目为镉(以Cd计)。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,立即启动对漳州市龙文区堃烁蔬菜批发行的调查。该批发行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“茄子”420公斤,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,已全部销售完毕,该商行已对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“茄子”发出召回公告。经查,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,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,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免于处罚。案件已移送至上游供货商。
责任编辑:游婕近日,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以周边的小超市、小食品店、小餐饮店等为重点单位进行专项检查,全面核查“小食品”经营者主体资格、经营条件,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,拒绝销售无合法来源与合格证明的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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